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802民初5952号
原告:吴某。
被告:杨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本院定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徐筱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