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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5952号

吴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802民初5952号

原告:吴某。

被告:杨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本院定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徐筱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