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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81执320号

汪友根、鲍莹枚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8-12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友根;鲍莹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0881执32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友根与被执行人鲍莹枚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鲍莹枚拒不履行本院(2018)皖0881民初42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200.00元(不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鲍莹枚,女,1990年1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01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