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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执2282号

程惠莲、范永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惠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211执2282号

申请执行人:程惠莲,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棉海公交站)旁。

被执行人:范永炳,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惠莲与被执行人范永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浙0211执2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增富

代理

审判员  陈蓉蓉

代理

审判员  潘懿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胡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