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81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三段18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峰,系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长义,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三道沟乡。
被执行人:李学春,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三道沟乡。
被执行人:杨树英,女,1958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三道沟乡。
被执行人:张宏丽,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三道沟乡。
被执行人:张桂英,女,1958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三道沟乡。
被执行人:刘长顺,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三道沟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依据兴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兴证执字第131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长顺、张桂英、张宏丽、杨树英、李学春、刘长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为25316.72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因六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我院于2017年9月21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月4日经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长顺、张桂英、张宏丽、杨树英、李学春、刘长义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兴证执字第131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一铭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