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51号罪犯孙智勇,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住山西省忻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1)忻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智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2011年3月30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3)临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5)临刑执字第16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孙智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具有从严情节,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并有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已履行。在减刑期内,月均消费207.6元。是一名缝纫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8年10月间获监狱表扬七次,余49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智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智勇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奇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