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附**。
法定代表人:谢珊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王振威(实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上诉人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孟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8民初4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上诉人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琳
审判员 常 沛
审判员 朱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