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1325民初180号
原告:赵亚飞,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身份证号码:37132519840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李萌。
被告:秦彦庆,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原告赵亚飞与被告秦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偿还了2000元,余款8000元尚未偿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秦彦庆于2019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赵亚飞欠款8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秦彦庆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怀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义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