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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4民初1689号

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晓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晓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4民初1689号

原告: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王串场31段**旁。

法定代表人:陈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学明,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晓倩,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晓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钟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金红双

书记员马晓雯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