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02执84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福州南路**。 负责人杨新军,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郑仁顺,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执行人朴庆,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 被执行人崔宪,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执行人李永红,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青岛新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银川西路**青岛国际动漫游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崔宪,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久红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小庄社区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孙晓,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新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住所地青岛市市**银川西路**国际动漫游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田桂霞,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审结的(2016)鲁0202民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仁顺名下有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郑仁顺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308国道城阳段XXXXXXXXXXXXXXX户房屋。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9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惠晖
书 记 员 江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