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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2执保29号

刘成祥、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朱亚力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刘成祥;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朱亚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2执保29号

申请人:刘成祥

被

申请人: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朱亚力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成祥与被申请人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朱亚力执行保全一案后,申请人在起诉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朱亚力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冻结时间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银行回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风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曙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