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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4民初915号

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15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04民初915号

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贾晓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格斯,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工,住赤峰市。

被告:夏雪,女,1966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腾格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5年6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455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8日,被告夏雪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夏雪位于赤峰市××区以东、燕山街以北、玉龙大街以南、新惠路以西、御园峰会17-1-01031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34.77平方米)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收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被告夏雪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计尾欠原告物业费14555.16元。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夏雪系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大板路以东、燕山街以北、玉龙大街以南、新惠路以西、御园峰会17-1-01031室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134.77平方米。2013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夏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相关物业服务,物业收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该合同对原告及被告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夏雪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计欠原告物业费14555.16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14555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夏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庭应诉亦不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夏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6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合计人民币1455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夏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晶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