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3执91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滨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205国道东侧热电厂南邻。
法定代表人:陈丽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九路**。
负责人:方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滨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经上诉。故申请执行人滨州滨海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鲁1623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广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