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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232号

虞克云与高建勇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虞克云;高建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232号

申请人:虞克云,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建勇,男,汉族。关于申请人虞克云申请被执行人高建勇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3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00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1、我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我院于2019年1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我院工作人员前往房管局、车管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4、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5、我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2018)豫0103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尚有2006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虞克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峰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