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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恢88号

曹梅英与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1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梅英;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曹梅英,女,195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采莲村。法定代表人王正凤。曹梅英与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06民初3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7月2日前支付曹梅英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欠付的工资,合计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元。因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曹梅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支付15088元。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标15088元,执行费126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曹梅英受偿7374元。现申请执行人曹梅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余款放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未受偿部分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506民初3438号民事调解书中曹梅英未受偿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王长栋

审判员  赵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