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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辖终28号

罗某、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上诉人罗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181民初8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罗某上诉称,被上诉人户籍地虽在宜丰县,但其××××年××月与上诉人结婚,婚后居住在浏阳市张坊镇,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浏阳市。根据法律规定,浏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浏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181民初8451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判由浏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罗某与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张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8年2月上诉人因婚姻产生矛盾起诉离婚,同年4月撤诉。期间,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一直居住在浏阳市,而被上诉人户籍显示其住所地为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故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武

审判员 向 丹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