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7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余金莲,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前,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涂善美,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经常居住地宜昌市点军区,
被执行人:宜昌市善美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谭家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3905260G。
法定代表人:涂善美,系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8********。申请执行人余金莲与被执行人涂善美、宜昌市善美洗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527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3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3000元。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695元、诉讼费262.5元。
三、冻结、划拨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