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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27执165号

余金莲、涂善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金莲;涂善美;宜昌市善美洗涤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7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余金莲,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前,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涂善美,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经常居住地宜昌市点军区,

被执行人:宜昌市善美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谭家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3905260G。

法定代表人:涂善美,系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8********。申请执行人余金莲与被执行人涂善美、宜昌市善美洗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527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3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3000元。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695元、诉讼费262.5元。

三、冻结、划拨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