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45号罪犯岳元元,又名“岳源”、“岳岳”、“元元”,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猗县人,住山西省临猗县,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元元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
被告人岳元元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10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运中刑一终字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1月19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5)临刑执字第8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岳元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已履行。在减刑期内,月均消费342.2元。是一名辅助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8年10月间获监狱表扬六次,余13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岳元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元元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奇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