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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02民初51号

宜春市金嘉物业有限公司与乐发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春市金嘉物业有限公司;乐发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02民初51号

原告:宜春市金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T89C2A。

法定代表人:蒋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胜,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乐发春,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

原告宜春市金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发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宜春市金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金嘉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金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春市金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靓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易成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