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民初85号
原告:冷留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三旗,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普永,住东明县。 原告冷留藏与被告张普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冷留藏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留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留藏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留藏负担。
审判员 程志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雪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