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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8民初85号

冷留藏与张普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冷留藏;张普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民初85号

原告:冷留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三旗,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普永,住东明县。 原告冷留藏与被告张普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冷留藏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留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留藏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留藏负担。

审判员  程志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雪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