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33号罪犯韩国斌,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山西省大同市,高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国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
被告人韩国斌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4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同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韩国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2013年5月17日,该犯被交付太原一监服刑改造。2016年5月6日,该犯被调入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6)晋10刑更12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9年12月4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韩国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不具有从严情节,无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期内,月均消费595.4元。该犯是一名质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间获监狱表扬三次,余38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国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国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奇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