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3民初728号
原告:周娟,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孙鑫发,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周娟诉被告孙鑫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鑫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每天1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鑫发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周娟要求被告孙鑫发偿还借款4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每天支付违约金100元至借款还清为止,因该违约金过高,超出法律规定,故本院支持被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孙鑫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辩论等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鑫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娟借款40000元;
二、被告孙鑫发按照借款本金40000元向原告周娟支付违约金,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周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为418元,由被告孙鑫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聪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文龙
书记员魏玉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