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924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井龙,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向东,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办事员。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善银,男,195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善银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张善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张善银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周来清
审判员 仲正东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