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582财保14号之一

黄快乐、泉州市泛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快乐;泉州市泛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财保14号之一

申请人:黄快乐,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

申请人:泉州市泛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官桥内厝工业区华源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5AUH6N。

负责人:刘小娟。 申请人黄快乐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泛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闽0582财保14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肇事车辆闽C6××××号重型自卸货车。黄快乐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快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闽C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鸿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施养焕 -2- -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