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365号
原告: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杨川村互助发展资金协会,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旺生,该协会董事长。
被告:杨利军,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杨安新,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杨太和,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杨川村互助发展资金协会与被告杨利军、杨安新、杨太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秦州区皂郊镇杨川村互助发展资金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杨川村互助发展资金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杨川村互助发展资金协会撤诉。
审判员 赵生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麻香苗
书记员胥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