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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497号

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詹启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黄鑫,系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树华,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启智,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詹启智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9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同日,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詹启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的请求,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詹启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反诉请求、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98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三、准许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

四、准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詹启智撤回反诉请求;

五、准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詹启智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918元,减半收取7459元,由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负担;一审反诉费6960元,减半收取3480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詹启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878元,减半收取10939元,由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负担7459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詹启智负担348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彦堂

审判员  王东黎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苗凯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