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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421民初16号

王丽芬、王德伟等与陈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丽芬;王德伟;李某;王某;陈浩;中机国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21民初16号

原告:王丽芬,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原告:王德伟,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原告:李某,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原告:王某,女,200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王某母亲),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四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琼,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四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栋,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浩,男,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告:中机国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

法定代表人:郑昌平,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1段**华创国际广场****div>

负责人:吴刘沪,系经理。 原告王丽芬、王德伟、李某、王某与被告陈浩、中机国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丽芬、王德伟、李某、王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芬、王德伟、李某、王某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芬、王德伟、李某、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8元,免予征收。

审判员  汪鸿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箐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