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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1司救执18号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伦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川1521司救执18号 救助

申请人:王伦珍,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救助申请人王伦珍因其申请执行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又无其他收入来源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王伦珍申请执行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仅执行到部分标的款,救助申请人王伦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王伦珍国家司法救助金3436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