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蔡文会,男,195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张仁山,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蔡文会与被执行人张仁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的(2018)甘0321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3月1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文会于2019年1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文会与被执行人张仁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17日,张仁山履行案件款5335元,对未履行案件款10665元,申请执行人蔡文会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蔡文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321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唐玉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宗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