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302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太史名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海,四平市环境监察支队铁西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四平市吉平宾馆。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8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四平市吉平宾馆作出的四平市环保局环费字[2010]Z000033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追缴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四平市吉平宾馆作出四平市环保局环费字[2010]Z000033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追缴决定书》,决定被执行人四平市吉平宾馆2010年11月至2010年12月应缴纳各项排污费10766元,后又于2018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四平市吉平宾馆作出《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并于2018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四平市吉平宾馆发出四环催字[2018]156号《四平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四平市吉平宾馆作出的四平市环保局环费字[2010]Z000033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追缴决定书》。
审判长 张程
审判员 吕东
审判员 孙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牟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