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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刑更58号

江年坤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江年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2刑更58号 罪犯江年坤,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原居住地四川省遂宁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莲刑初字第00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年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

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至

二0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江年坤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江年坤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超宁

审判员  段建纲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花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