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505民初7357号之一

姜丰与汤金龙、朱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1-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丰;汤金龙;朱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5民初7357号之一

申请人:姜丰,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微,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哲,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汤金龙,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

申请人:朱祥,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丰与被告汤金龙、朱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丰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汤金龙、朱祥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姜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金龙、朱祥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延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