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5民初7357号之一
申请人:姜丰,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微,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哲,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汤金龙,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
申请人:朱祥,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丰与被告汤金龙、朱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丰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汤金龙、朱祥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姜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金龙、朱祥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延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