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9119号之一
原告:长春瑞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4门**。
法定代表人:张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欢、李永安,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潮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汀兰街******/div>
法定代表人:何生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川,女。
被告:杭州英涉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何生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川,女。 原告长春瑞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潮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英涉时装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长春瑞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瑞合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瑞合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79元,减半收取计393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13元,合计6652.50元,由长春瑞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萍
人民陪审员 张嶢皎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惠瑾 ·2·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