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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226执恢63号之一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冯水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冯水强;冯彩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26执恢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高良镇。

负责人:谢飞雄,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冯水强,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被执行人:冯彩亮,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冯水强、冯彩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动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宾志权

审 判 员  马程程

人民陪审员  梁燕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耀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