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35号之一申请保全人:鲁丽,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保全人:孙兆佳,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被保全人:张梅,女,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鲁丽与被保全人孙兆佳、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李伟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保全人孙兆佳、张梅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鲁丽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孙兆佳、张梅名下140000元存款的冻结。
审 判 员 高凤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小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