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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民初35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张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35号之一申请保全人:鲁丽,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保全人:孙兆佳,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被保全人:张梅,女,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鲁丽与被保全人孙兆佳、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李伟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保全人孙兆佳、张梅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鲁丽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孙兆佳、张梅名下140000元存款的冻结。

审 判 员  高凤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小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