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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201执1788号

杨老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杨老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201执1788号 移送机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杨老二,又名杨涛,男,1993年4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201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3日执行执行人杨老二盗窃一案的罚金刑,被执行人杨老二应当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杨老二未如期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老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经过执行系统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杨老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该罚金未执行到位而被执行人刑期届满后无法联系,且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执0201执1788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杨老二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娇娇

审判员  饶 青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子靖 出生,苗族书和询金未执行到位,而被执行人刑期届满后无法联系,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