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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2927民初108号

杨某某与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2927民初108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蒲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积石山县。 杨某某诉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杨某某以与蒲某某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杨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即60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姬学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