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26民初3308号之一
原告:山东明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汇鑫街道时风路与316省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岳良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杰青,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风刚,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旭峰,武城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明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2019年1月23日,山东明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刘风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明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刘风刚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明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计934元,由原告山东明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文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