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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6民初3308号之一

山东明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刘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明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26民初3308号之一

原告:山东明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汇鑫街道时风路与316省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岳良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杰青,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风刚,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旭峰,武城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明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2019年1月23日,山东明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刘风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明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刘风刚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明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计934元,由原告山东明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文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