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1民初115号
原告:南城县天主教爱国会,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盱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1021775899656G。
法定代表人:陈志东。
委托代理人:官斌,男,江西周庆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兰爱民,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城县天主教爱国会与被告兰爱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城县天主教爱国会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城县天主教爱国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城县天主教爱国会负担。
审判员 罗仕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芬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