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1323执4757号

魏加武与孙兴华、丁前胜、丁前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加武;丁前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3执4757号申请执行人魏加武,男性,1970年5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0********,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解放北路**。;孙兴华,男性,1956年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56********,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西路**。。被执行人丁前胜,男性,1975年7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5********,汉族,住,住泗阳县众兴镇桃源小区****丁前来,男性,1977年9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7********,汉族,住泗阳县众,住泗阳县众兴镇桃源小区****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加武、孙兴华与被执行人丁前胜、丁前来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中止理由根据案件情况填写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作出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丁 驰执行员 王召祥执行员 李娅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绳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