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4民初371号
原告:泉州市钻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王明甲,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铨、朱凌燕,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炎平,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泉州市钻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炎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泉州市钻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桂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珍珍
书记员王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