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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902执47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孔祥川、孔令彬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孔祥川;孔令彬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902执47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孔令彬、孔祥川: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孔令彬、孔祥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孔令彬所有的位于玉林市玉州区中山路202号华商国际E区18幢201室,成交价为人民币476000元,现已将本案案款共计277455.43元(含本金、利息、受理费、评估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收取本案执行费3413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剩余款项195131.57元分配给另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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