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3民初8547号
原告:谢小成,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梁田,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原告谢小成与被告梁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原告谢小成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小成负担。
审判员 何成臻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敏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