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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8547号

谢小成与梁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8-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小成;梁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3民初8547号

原告:谢小成,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梁田,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原告谢小成与被告梁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原告谢小成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小成负担。

审判员  何成臻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敏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