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84民初473号
申请人:刘军田,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被
申请人:史会峰,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申请人刘军田与被申请人史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军田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会峰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刘军田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史会峰名下位于11号楼2单元602室,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1300元,暂由刘军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建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