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恢4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巨马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白龙山街道通泰路**,组织机构代码056885688。
法定代表人:张卫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永华,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麻仙理,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塘头村大浃,组织机构代码307672661。
法定代表人:叶进武。
被执行人:叶进武,男,1975年9月9日出生,住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巨马泵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叶进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40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巨马泵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64085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叶进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叶进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叶进武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叶进武、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叶进武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浙CW××××、浙CN××××车辆两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叶进武在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额:100万元,股权占有100%),已被本院另案(2017)浙0324执1710号依法冻结,但该公司已停业,无生产经营;被执行人叶进武所有的位于永嘉县××街道××花园××幢××室的房屋(证书号:温预永嘉字第2××9号),已被本院另案(2018)浙0324执恢401号依法拍卖,拍卖款150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案件受理费4211.78元,申请执行人浙江巨马泵阀有限公司受偿16352.46元。截至2019年1月24日,本案已执行到位16352.46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叶进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叶进武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叶进武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巨马泵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叶进武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叶进武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司法处置;被执行人叶进武名下拥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已停业,无实际处置价值,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要求处置,故不予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恢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建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汉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