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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922执562号

田某某、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柳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2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柳某某,住瓜州县。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85053元,诉讼费1927元,执行费1204.7元,合计88184.7元。因柳某某与他人有较多经济纠纷,本院对被执行人柳某某所有的瓜州县瓜州某某养殖场进行了评估、拍卖,但两拍均流拍,后向社会公开进行变卖,亦未能处理,现就该案的案件款抵顶事宜正在协商处理中。经四查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明

审判员  戴建军

审判员  赵 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志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