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8民初8532号
原告:王文波,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郑叶明,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王文波与被告郑叶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文波表示郑叶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案件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