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381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马文明,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冷雪松,男,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冷寒冰,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冯宪秀,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北票市东官营雪松加油站,住所地北票市东官营镇。投资人:冷寒冰。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381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连带向申请执行人马文明返还365,701.5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07元、鉴定评估费8,000元、原审保全费2,620元、再审保全费3,318元,并负担执行费5,686.2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文明与被执行人冷雪松、冷寒冰、冯宪秀、北票市东官营雪松加油站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北票市东官营雪松加油站名下银行有9,435.80元,本院予以扣划。诉讼中马文明对北票市东官营雪松加油站申请了诉讼保全,本院进行了诉讼保全,但该保全财产为轮后查封,财产不能处置,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的实际情况,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381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前英
审判员 郑守奎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霍佳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