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3民初219号
原告:阜阳市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0914856J。
法定代表人:路子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刘宁,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宁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郁晓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