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427号
原告:青岛三丰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
法定代表人:权赫俊,职务总经理。
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单元)/div>
法定代表人:郑知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三丰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青岛三丰和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鲁B×××××车辆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青岛三丰和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鲁B×××××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所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