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20158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常平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0773524-6。 负责人尹汉扬。 委托代理人袁鸿昌、王钢,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世基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丽都花园商铺1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622575XC。 法定代表人全彩仁。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常平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世基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1行审350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世基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民币9527.53元及滞纳金、利息人民币4275.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世基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于2018年10月11日到被执行人东莞市世基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场地查找,其已关门,没有工作人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任何清偿。(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常平税务分局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201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添荣
审判员 尹玉英
审判员 张翼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维全 搜索“”